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,保障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范、合法、安全和有效,充分发挥捐赠款物在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《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》和《安徽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、储备、分配和使用款物的管理。
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
第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,可根据实际情况,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,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,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、数量、用途、交付时间等内容。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。
第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。捐赠财产包括货币、实物、房屋、有价证券、股权、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。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,符合安全、卫生、环保等标准。
第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,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(印)制的捐赠票据,依法享受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。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,应当做好相关记录。
第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,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,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。
第七条 严禁接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资。对食品、药品等物资的质量和期限要严格把关,捐赠者要提供所捐赠食品、药品的合格证明。以下捐赠,红十字会不予接受,已经收到的,按原渠道退回,由此产生的运输、仓储等相关费用,应由捐赠人承担:,
(1)物资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;
(2)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;,
(3)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;
(4)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;,
(5)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或事项的;
(6)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或假冒伪劣产品;
(7)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。
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
第八条 捐赠款物由红十字会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,设立物资接收、发放登记表, 及时做好记账、算账、对账、报账工作,做到账账、账表、账物相符。
第九条 捐赠款物使用符合红十字会宗旨,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,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工作。不得将捐赠款物用于红十字会一般行政性开支,不得将捐赠款物转移给其他单位作行政经费使用。对定向捐赠的款物,应尊重捐赠者意愿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;非定向捐赠的款物,可根据红十字会人道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。
第十条 捐款用于社会救助的,申请、审批和发放的每个环节,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和文字凭证,包括银行汇票、救助申请报告、其他证明材料等,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。
第十一条 捐赠款物的收支管理情况,应接受区审计机构的审计和区民政部门的监督,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。
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,规范信息发布,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事项,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处理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宜秀区红十字会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