微信公众号
治理信息
安徽省红十字系统救援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:2023-09-27    阅读次数:432次

    安徽省红十字系统救援队管理办法

    (试行)

     

    第一章 总则

 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红十字系统救援队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《中国红十字救援队 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法律、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红十字系统救援队(以下简称“救援队”)是指经安徽省红十字会批准,能够承担省内外重大自然 灾害或突发事件救援任务,平时开展防灾减灾、救护培训、应急 演练等服务的综合性的各级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。

    第三条 各级救援队应具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,同时要掌握应急救援必备的专业技能,专业技能应达到相关救援能力标准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 组织和管理

    第四条 省红十字救援队由省红十字会建设和管理,日常工作由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指导中心(以下简称省中心)承担。省救援队负责市县级救援队的技术指导、业务培训和演练考核等。

    第五条 市县级救援队由市县红十字会负责组建,必须经省红十字会批准。

    第六条 各级救援队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管理,异地执行任务时,应同时接受当地红十字会的管理。

    第七条 各级救援队的组织架构、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依据《中国红十字救援队工作手册》相关规定制定。

    第八条 各级救援队实行队员注册制度,队员经过招募、选拔、培训、考核等流程后,予以注册发证,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。

    第九条 救援队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
    (一)热爱红十字事业,自愿遵守红十字会相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,是红十字志愿者;

    (二)遵纪守法、身体健康,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奉献精神;

    (三)熟练掌握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,并持有红十字救护员证;

    (四)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援等相关活动。

    第十条 救援队对队员实行年度考核,考核内容应与日常救援和培训演练相结合,包括个人现状、救援情况、工作态度、业务水平、参加培训演练情况等。

    第十一条 省救援队和当地红十字会共同对市县级救援队实行年度考核。


     

    第三章名称与标识管理

    第十二条 省救援队规范名称为:安徽省红十字救援队;市县级救援队规范名称为:安徽省+市(县)+红十字救援队。

    第十三条 省救援队负责设计队旗、服装及其它标识,经省红十字会批准后,在全省统一使用。

    第十四条 各级救援队在执行应急救援、培训演练、公益活动等任务时,必须使用统一的标识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装备管理

    第十五条 各级救援队要具备必备的救援装备,救援装备包括公共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。装备由各级救援队统一管理,做到及时维修、保养、更换和补充。

    救援队装备仅限于应急救援、培训演练和与红十字相关活动使用,严禁挪作他用。

    第十六条 省救援队装备的仓储保管由省中心负责。省中心要做好装备资产入账登记、维修保养、盘点清查、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,并定期做好设备清点和性能检查。

    队员要负责个人防护装备的维护和保养,确保装备性能完好, 时刻处于备勤状态。

    市县级救援队装备管理要参照省救援队的装备管理执行,公共装备要登记造册,并报上一级红十字会。

    第十七条 根据演练、救援等实际需要,省红十字会对各级救援队的公共装备可统一调用,各市县红十字会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培训演练

    第十八条 省救援队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选拔、培训和演练活动;市级每年至少组织所辖县(市、区)救援队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和演练;县级要开展经常性训练。市县级红十字会组织救援培训演练,须向上一级红十字会报备。

    第十九条 市县救援队参加总会或省红十字会培训、演练活 动,其参加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均纳入救援队和队员的考核评价。 

    第二十条 省救援队建立师资库,承担全省救援队伍专业培训和授课任务,各级红十字会应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第六章救援管理

    第二十一条 按照“属地管理,分级负责”原则,救援队执行救援任务须由属地红十字会派遣或调度。属地范围外的任务由上级红十字会统一调度。未经红十字会批准,救援队不得擅自执行救援任务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救援队接受红十字会派遣异地执行任务时,要服从当地红十字会统一领导和指挥,同时要向派出地红十字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。

    第二十三条 救援工作信息由各级红十字会统一发布。未经红十字会同意,救援队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公开发布救援工作信息。

     

    第七章保障与奖惩

    第二十四条 救援队执行救援任务期间所产生的车辆租赁、设备运输、通讯、营地及后勤保障等相关经费由派出地红十字会承担,并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。

    第二十五条 救援队执行救援任务、开展培训演练,属地红十字会要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。

    第二十六条 救援队经费主要来源为:政府支持、部门合作、项目执行和社会捐赠等。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对救援装备的投入。

    第二十七条 对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救援队和个人,各级红十字会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;在执行救援任务期间,不服从指挥、不履行职责,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,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救援队和队员,各级红十字会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。

   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救援队和队员考核评价及退出机制。对救援队和队员平时参加培训演练活动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。

    对于不服从管理、不履行职责、考核不合格的队员,予以通报批评,并责令改正;批评后仍不改正的,责令其退出救援队并予以除名。

    对考核不合格的救援队应责令其整顿;整顿后考核仍不合格的,经省红十字会批准,责令其解散并取消其建制。

     

    第八章附则

    第二十九条 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解释。

    第三十条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,原《安徽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皖红办〔2017〕15 号)即行废止。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